挖矿虚拟货币是否构成刑事犯罪,法律边界与风险警示

来源:投稿时间:2026-02-25 11:54点击:12

近年来,随着虚拟货币市场的持续升温,“挖矿”作为比特币等加密货币的核心生产方式,曾一度被视为“数字淘金热”的入口,随着我国对虚拟货币监管政策的不断收紧,尤其是2021年九部门联合发布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》后,挖矿活动的法律性质引发广泛争议,挖矿虚拟货币是否构成刑事犯罪?这一问题需结合我国刑法规定、监管政策及司法实践综合分析。

挖矿虚拟货币的法律定性:从“灰色地带”到“被禁止行为”

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本质是通过计算机算力竞争,解决复杂数学问题以获得记账权,并新产生虚拟货币的过程,在我国,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,其交易、炒作等活动被明确禁止,2021年上述通知明确指出,“虚拟货币‘挖矿’活动消耗大量能源,对国家能源安全造成威胁,助推虚拟货币炒作,扰乱金融秩序”,并将“挖矿”列为“淘汰类产业”,要求“全面关停清退”。

从法律性质看,挖矿活动本身并非天然构成犯罪,但因其与虚拟货币的强关联性,一旦突破法律红线,便可能触及刑事犯罪的边界,具体是否构成犯罪,需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、客观行为及造成的后果,根据刑法具体条文判断。

挖矿虚拟货币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类型

(一)非法经营罪:最常被适用的罪名

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,从事非法经营活动,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,司法实践中,若挖矿活动涉及以下情形,可能被认定为非法经营:

  1. 未经许可经营特许业务:如通过“矿池”组织大规模挖矿,或涉及“矿机”销售、维护等,若未取得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(如因挖矿需服务器托管、网络服务等),可能因“非法经营电信业务”被追责。
  2. 依托挖矿从事虚拟货币相关活动:若挖矿目的在于通过交易虚拟货币牟利,或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支持服务(如充当“矿场”并参与分赃),则可能因“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”或“非法经营虚拟货币相关业务”被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。
    典型案例:2022年,浙江某法院审理一起案件,被告人搭建“矿场”组织他人挖矿,并将所得虚拟货币通过场外交易变现,涉案金额超5000万元,最终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。

(二)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罪:针对技术型挖矿行为

部分挖矿行为可能通过“木马程序”“后门”等技术手段,控制他人计算机设备进行“偷挖”,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,此类行为可能构成:

  1.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:如通过植入挖矿程序,秘密控制他人计算机、服务器进行挖矿,符合《刑法》第285条第三款“提供侵入、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、工具罪”或直接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。
  2.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随机配图
>:若挖矿程序导致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(如占用大量CPU、内存资源,造成系统崩溃),或对系统数据进行修改、删除,可能触犯《刑法》第286条。

(三)危害电力安全罪:针对“盗电挖矿”行为

挖矿活动耗电量巨大,部分行为人为降低成本,通过非法接线、篡改电表等方式盗用电能,此类行为若达到“数额较大”或“有其他严重情节”,可能构成《刑法》第265条“盗窃罪”或《刑法》第134条之一“破坏电力设备罪”(若盗电行为危害公共安全)。

(四)其他罪名:结合具体行为衍生

若挖矿活动涉及洗钱(如将虚拟货币收益通过“跑分平台”清洗)、非法集资(如以“挖矿投资”为名吸收公众存款)、逃税(隐匿挖矿收入不申报)等,还可能分别构成洗钱罪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、逃税罪等。

区分“行政违法”与“刑事犯罪”的关键边界

并非所有挖矿行为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,需严格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:

  1. 主观目的:刑事犯罪要求行为人“明知”其行为违反国家规定,并以“牟利”为主要目的;若仅为个人学习、研究进行少量挖矿,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,一般仅作行政处理。
  2. 行为规模与危害后果:刑事犯罪需达到“情节严重”“数额较大”等标准,非法经营罪要求“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”或“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”;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罪需“造成系统不能运行三十台次以上”或“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”。
  3. 是否配合整改:若监管部门责令停止挖矿后,行为人及时关停设备、消除影响,可避免刑事追责;若拒不整改或变相继续挖矿,则可能被从重处罚。

司法实践中的态度与趋势

近年来,我国司法机关对虚拟货币挖矿的刑事打击呈现“从严从紧”态势:

  • 政策导向明确: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将虚拟货币挖矿列为“淘汰类产业”,要求“坚决淘汰落后产能”,司法机关在办案时需贯彻这一政策精神,维护能源安全与金融秩序。
  • 典型案例警示:如2023年四川某“矿场”主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刑,法院认为“其以挖矿为核心,组织大规模虚拟货币生产与变现,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,社会影响恶劣”。
  • 地域差异:在能源丰富、曾挖矿活动集中的地区(如云南、四川、内蒙古),司法机关对“清关后仍偷偷挖矿”“盗电挖矿”等行为打击力度更大。

挖矿虚拟货币本身并非独立的犯罪行为,但因其与虚拟货币的非法属性关联,以及可能伴随的非法经营、破坏计算机系统、盗电等行为,极易触碰刑事法律红线,是否构成犯罪,需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性、客观行为规模、造成的危害后果及是否违反国家规定等综合判断。

对于普通公众而言,需明确“虚拟货币相关活动均受法律保护”的底线思维,切勿参与任何形式的挖矿、交易或炒作行为;对于已从事挖矿活动的主体,应主动关停设备、配合整改,避免因小失大,触犯刑法,唯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,才能在数字经济时代规避风险,维护自身权益与社会秩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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